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密切校领导与广大师生员工的联系,进一步畅通学校师生员工直接向校领导表达诉求、为学校发展建言献策,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,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,根据有关文件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校领导接待坚持应接尽接、首接负责原则。
第三条 对于来访诉求的处理,做到合理诉求解决到位、无理诉求思想教育到位、生活困难帮扶救助到位。
第四条 应高度重视师生员工对学校发展提出的意见和建议。
第五条 校领导轮流作为接待主体参加校领导接待日的接待工作。
第六条 接待对象为学校师生员工,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相关单位参与接待工作。多名师生员工反映同一问题或诉求要求予以接待时,约访者应推选不超过5人作为代表。
第二章 校领导接待受理事项
第七条 来访人可提出以下事项:
(一)有关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、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方面的意见、建议或咨询;
(二)有关学校改革、发展、稳定方面的意见、建议;
(三)有关学校重要规章制度、重大工作安排方面的意见、建议;
(四)有关学校广大师生普遍关注的热点、难点、重点问题的意见、看法;
(五)师生员工在工作、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需由学校出面且学校有权处置、属学校内部管理的事项;
(六)各部门、各单位拖延不决或无力解决的问题;
(七)需要学校解决的其他问题。
第八条 不予接待的事项:
(一)对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、仲裁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来访请求,不予接待;
(二)学校信访部门已经受理、答复并复查的信访事项,以及校领导接待日曾给予明确答复的访,原则上不再重复接待。
第三章 校领导接待日的组织
第九条 校领导接待日一般每周安排一次(寒暑假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)。地点及接待时间原则上应固定。
第十条 每月初在学校官网“信息公开(党务公开)”栏或学校各楼宇馆场张帖布告予以公布,预公布当月接待安排,每周公布具体安排。
第十一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协调校领导参加接待工作,负责组织接待工作及预约事项安排。如遇校领导接待日当天确因其它公务不能接待,党委办公室应积极协调其他领导接访,或向来访者说明情况并就来访事项约定在非校领导接待日完成。
第四章 事项办理
第十二条 对来访人反映的事项,能当场解决的,由负责接待的校领导现场答复,并提出处理意见。对于非接待日校领导分管领域的事项办理,由首接接待校领导协调相关校领导解决,必要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。
第十三条 对不能当场解决的,经负责接待的校领导批示后交相关单位解决。相关单位原则上在收到校领导批示单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,党委办公室将答复结果及时报校领导并反馈来访者;对于特别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,相关部门、学院要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说明并告知来访人,必要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。
第十四条 对学校层面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或事项,或不符合法律法规、政策规定的不合理要求,应向来访人员耐心解释,明确告知,做好思想疏导工作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五条 参与接待的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与纪律,尊重来访人、保守秘密。
第十六条 来访人应遵守相关规定,依法依规来访。
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